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市**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民法院于2007年9月16日作出的(2007)吉**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李**执行本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7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在昌邑区碧桂园小区有房屋,并对其中的两套住宅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218381.00元(每户),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接收上述两套房屋,抵偿工程款436162.00元,余款未能执行。2012年12月18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12)吉**再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07)吉**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及吉林**民法院(2006)昌*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民法院重审。2014年12月17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13)昌*再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7)吉**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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