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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和诉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和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3元,减半收取2321.5元,由原告郑*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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