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和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3元,减半收取2321.5元,由原告郑*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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