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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