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东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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