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市**备租赁站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宁波市**备租赁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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