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建军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建军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支付工程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负担。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钱建军委托代理人童裕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告王**承包了詹家镇芝溪家园工程,原告于2013年9月给被告做防水工程,被告分数次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8000元,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同年6月30日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理应按约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支付原告钱建军工程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