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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与被执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中基**公司日作出(2015)舟岱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为3174269.1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执行款,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4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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