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龙游**委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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