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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岱山海滨货物联运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诉被告岱山海滨货物联运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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