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华**限公司与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限公司与被执行**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扬**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2)扬仲裁字第0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07435.78元及相应利息;本案仲裁费33336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93336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36319元,被执行人负担570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扬仲裁字第071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