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定**热水器厂与舟山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舟山定海博翼太阳能热水器厂诉被告舟山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定海博翼太阳能热水器厂以双方自行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定海博翼太阳能热水器厂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定海博翼太阳能热水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12元,减半收取3906元,由原告舟山定海博翼太阳能热水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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