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宏鹰拆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岱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长欣西路731号的房屋(房屋房产证号码分别为:舟房权证岱字第号、舟房权证岱字第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044485号、舟房权证岱字第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044483号、舟房权证岱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长欣西路731号的房屋(房屋房产证号码分别为:舟房权证岱字第号、舟房权证岱字第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044485号、舟房权证岱字第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044483号、舟房权证岱字第号)。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