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绍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绍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绍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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