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庭调查结束前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多收取的11825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东营**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桓台县**筑公司与淄博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淄博**视局与济南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南通市通**程有限公司与岳**、江苏**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海**有限公司与威海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视总台与济南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临淄区闻**民委员会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