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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青岛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庭调查结束前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多收取的11825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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