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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山东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山东泰**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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