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山东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山东泰**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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