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梁诉被告万**有限公司、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梁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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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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