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小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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