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合开发公司诉被告京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临**合开发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淄博市临**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市临**合开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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