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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合开发公司与京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合开发公司诉被告京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临**合开发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淄博市临**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市临**合开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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