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湖南省**发公司公安县湘鄂大市场项目经营部、湖南省**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发公司公安县湘鄂大市场项目经营部、湖南省**发公司、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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