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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开发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王**与湖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开发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鄂*家岗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湖北**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应当无效,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u0026ldquo;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第三十四条规定:u0026ldquo;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u0026rdquo;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武汉**人民法院管辖。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家岗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武汉**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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