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南山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为本金9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