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南山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南山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为本金9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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