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湖北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盘**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鄂*滋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盘**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盘**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盘**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人民币1247900元。现已扣留被执行人盘**司在松滋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被执行人盘**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滋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在发现被执行人盘**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松滋市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受时效限制,并免交申请执行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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