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想清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想清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