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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司与神**电公司、鸿**司、国**司、鑫**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泰**司为与被申请人神**电公司、鸿**司、国**司、鑫**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审法院查明

泰**司再审申请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按宜昌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公司)出具的宜长建司鉴字(2013)008号鉴定报告结论(二)u0026amp;amp;ldquo;按定额基价计算,该项目人工费为2484646.76元u0026amp;amp;rdquo;下判,而不能按照鉴定报告结论(三)u0026amp;amp;ldquo;合同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合同范围外的增减工程按定额基价计算,该项目人工费为2107754.39元u0026amp;amp;rdquo;下判,因为鉴定结论(二)是按实际完成的工作总量计算出来的。故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查:泰**司在再审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四组共计八份证据拟作为新的证据,但此证据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已经提交并已经过庭审质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u0026amp;amp;ldquo;新的证据u0026amp;amp;rdquo;。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对这些证据已经作出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司借用鑫**司的资质分包本案所涉劳务工程后,再行与泰**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接的劳务工程转包给泰**司,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合同因国**司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应认定为无效。但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泰**司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一、二审根据宜**公司出具的宜长建司鉴字(2013)008号鉴定报告所核定的价格方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合同范围外的增减工程计价按定额基价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湖北省宜**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湖北省宜**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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