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新**有限公司与宜昌三峡**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南洋**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新南洋**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南洋**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新南洋**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44元,减半收取29072元,由原告湖北新南洋**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