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南洋**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新南洋**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南洋**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新南洋**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44元,减半收取29072元,由原告湖北新南洋**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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