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湖北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有限公司的8个不锈钢发酵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湖北富**有限公司的8个不锈钢发酵罐予以查封。

二、查封已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所有权人为彭**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字第号)的产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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