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中**限公司与湖北富**有限公司、富程投**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富**有限公司、被告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富**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湖北富**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猇亭区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园内的“魔芋基地2-9#、2-11#、2-13#宿舍及2-15#食堂”四项在建工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湖北富**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猇亭区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园内的“魔芋基地2-9#、2-11#、2-13#宿舍及2-15#食堂”四项在建工程,建筑面积约25018.12㎡,备案证号20xxxx57。

二、查封原告湖北中**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轿车一台(车牌号鄂E,品牌型号为梅**-奔驰牌WDDNG5,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杨鸣)。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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