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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有限公司与中国葛**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中国葛**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且双方系因《引汉济江10标土方开挖施工协议书》产生的工程款,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双方协议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湖北省沙洋县,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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