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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恒达**宜昌分公司与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恒达**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宜昌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达宜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恒**分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日,依**公司与恒**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给付95%的工程款,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后30日内付款。恒**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经依**公司签字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给付了50000元工程款,下欠工程款221278.81元,按合同约定应于2013年3月1日前支付95%,2014年5月1日前支付5%,依**公司至今未付。现恒**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公司支付工程款221278.81元及逾期利息。

原告恒达宜昌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以证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

证据二、结算审计表、验收完工报告等,以证明恒达宜昌分公司开工和完工时间,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依**公司下欠恒达宜昌分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221278.81元。同时证明应支付该款项的时间。

被告辩称

被告依**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状。

经审查原告恒达宜昌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依**公司与恒**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给付95%的工程款,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向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诉讼。恒**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2月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经依**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具了验收完工报告,并给付了50000元工程款,下欠工程款221278.81元,按合同约定应于2013年3月1日前支付95%,2014年5月1日前支付5%,依**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恒**分公司与依**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应依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恒**分公司已全面履行义务,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额给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及时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并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恒**分公司要求依**公司给付工程款并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湖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武汉恒**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程款221278.81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以207714.87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日起以13563.94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被告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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