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关于郭*与远安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0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远安执字第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