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刘**等与当阳市**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肖**、刘**、刘建诉当**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至今未履行(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3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系第三人当阳市**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当阳市**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当阳市**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肖**、刘**、刘**偿债务5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2元、申请执行费68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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