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武**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武**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汉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4287.5元,由原告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曾**、向中华与长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张家界**程有限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宜昌三**限公司与当阳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刘**等与当阳市**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老河口**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老河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泸**有限公司与湖北**限公司、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