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查询、冻结湖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风县支行等银行存款16万元。申请人陈**以登记其名下的一辆雪弗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F3HXXX)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陈**名下的一辆雪弗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F3HXXX);
二、查询、冻结湖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风县支行等银行存款16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