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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为了不使其合法民事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进行查询、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数额的财产。申请人丁**已向本院提供其与担保人付*共同共有的位于老河口市李楼办事处房屋一栋(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乡镇字第0004XXXX号)、位于老河口市市府路房屋一套(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2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丁建军、付*共同共有的位于老河口市李楼办事处房屋一栋(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乡镇字第0004XXXX号)、位于老河口市市府路房屋一套(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2XXXX号)。

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张**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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