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老河口**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老河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老河口**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限公司、老河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老河口**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付款方案,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老河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原告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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