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许**与被告林州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林州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为366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