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林州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为366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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