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万**任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隆**限公司诉被告焦作万**任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隆**限公司起诉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在邮政工作人员向其送达过程中,其拒收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催交通知书邮件。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视为对其送达。现原告河南隆**限公司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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