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筑公司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时按简易程序交费,本案因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8260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260元,减半收取14130元,由原告四川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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