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赵**与张**、湖北中**有限公司、湖北中**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执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湖北中**有限公司、湖北中**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为4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