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十**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二日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724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