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郭**诉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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