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湖北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对被告湖北鑫**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乔道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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