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双沟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6元,减半收取5508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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