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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大队与保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质大队与被告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质大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地质大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省**质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6元,减半收取2668元,由原告湖**地质大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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