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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保康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与被告保康县城关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李**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0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签收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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