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卢*、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卢*、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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