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南**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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