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西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盛诉被告西安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学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盛及委托代理人夏学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学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盛诉称,2014年10月20日,国网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工程名称是鄂州**供电公司2#生产综合楼大修,地点是梁子**公司,价款暂定为570501.84元。被告又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让原告承建此工程项目,原告施工过程中,经供电公司同意增补资金165718.16元,此工程总价款合计736220元。原告将工程全部完工后,交付供电公司使用,被告**公司只支付了220000元(即被告委托梁子湖区劳动监察大队代发农民工工资220000元),供电公司还有工程余款136220元尚未支付给被告,扣除被告收取原告管理费68400元,被告永**司仍欠原告工程款311539.78元。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1539.78元(已扣除管理费68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胡**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

证据二、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

证据三、合同、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发包方供电公司与被告的合同关系、以及原、被告协议的内容。

证据四、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订立施工合同的事实以及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

证据五、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证明本案工程的审定金额为736220元。

证据六、中**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发包方供电公司已汇入两批工程款到被告账户。

证据七、供电公司证明、劳动部门证明各一份,证明工程款结算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永学建筑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认为该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交的七组证据本庭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供电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供电公司将其2#生产综合楼发包给被告被告**公司维修,双方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价款暂定(含税)为570501.84元。同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公司将供电公司的维修工程转包给原告胡**承包。原告胡**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方同意增补工程项目资金165718.16元,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供电公司使用。供电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2月25日分别支付被告**公司工程款375685.50元和224314.50元,合计600000元。余下工程款136220元未支付。尔后,原告胡**向被告**公司索要工程款未果,向梁子湖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被告**公司通过劳动监察大队支付原告胡**的工人工资220000元,2015年5月4日,被告**公司向供电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供电公司将工程余款汇入劳动监察大队指定账户后,直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该协议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原告胡**与被告签订协议后,按发包方施工要求完成施工,该工程经发包方和有关方面验收合格,发包方已投入使用,原告作为实际承包人可以参照协议约定获得报酬,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11539.7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工程款311539.7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5973元,由被告西**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