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昌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限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限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4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宜昌**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未结工程款1910689.9元,现协助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已按支付程序协助执行1000000元,其余应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宜昌**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本院原裁定提取剩余款项910689.9应解除强制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宜昌**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未结工程款910689.9元的暂停支付措施,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可在接此裁定后支付给权利人宜昌**限公司。

此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