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洲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葛洲坝**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重庆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的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江津区,该案应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江津区,该案应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

重庆市**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重庆市**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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