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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